信息公开专栏
海洋之神8590cm登陆检测入口差旅费管理办法

海洋之神8590cm登陆检测入口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29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我校教职工经批准后外出参会、交流、培训、洽谈业务、赴企业实践、指导学生实习等(下称出差)各项工作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不包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差旅费纳入本部门预(决)算管理。差旅费开支不得超过预算额度,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产生的差旅费凭有效合规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除外)。有效是指票据显示的时间、地点等信息与出差的时间、地点相符,合规是指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无效及不合规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开具汽车加油票的日期区间为出差前后 5 天以内。

第六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轨道交通、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或自驾私车(或租车)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教职工出差应遵循经济、便捷原则选择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如下:火车为硬席(硬座、硬卧),高铁或动车为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为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为三等舱,飞机为经济舱,其它交通工具凭有效票据按规定报销。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九条 教职工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若机票价格相当于或低于其他交通工具时,经由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第十条 乘坐飞机、轮船、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1份。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一条 教职工在省内出差原则上应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同行人数 3 人及以上,如确需自驾私车(或租车)前往,须由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教职工自驾私车出差,按每辆车每天每人 30 元标准给予私车租用补助。

第十三条 自驾私车(或租车)所产生的路桥费、停车费、加油费等凭第五条规定的有效合规票据报销,其中加油费的报销标准为限额每公里 1.5 元。出差路程需打印导航截图作为报销附件。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四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旅店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五条 除举办单位规定外,按出差的地域和人员的岗位级别实行不同的住宿报销标准(见下表),超过规定部分费用由个人自理。同行的 2 位同性别人员按 1 个房间的标准报销。

1 出差人员住宿费报销标准

地域元/房间人员

北京/上海

省会城市/特区城市

一般城市

校领导

600

500

400

正高级职称人员、部门负责人

450

400

350

其他

350

300

250

第十六条 教师带队异地指导学生实习住宿费开支标准:实习单位免费安排住宿的,不予报销住宿费;自行安排住宿的,住宿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中住宿费报销标准的50%执行。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学校给予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制(不需提供票据),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九条 教职工出差不予报销出差期间的餐费票据。若特殊情况需要报销,须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报销后按宴请次数扣发伙食补助(早中餐50%、晚餐50%)

第二十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出差期间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该项费用按第五条规定的有效合规票据限额报销,限额标准为每天 80 元。

1)教职工为同一事件出差的,每天每批次市内交通费用报销限额为 80 元,例如:9 人为同一事件出差,当天在当地办事,4人内(含4人)同一辆车,则当天计算3批次,即是当天报销限额为80元*3批次=240元,依此类推。

2)出差人乘坐公交、地铁类交通工具必须按个人单独计费的,凭实际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发票报销,限额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自驾私车(或租车)出差,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凡由学校车辆往返机场、车站,或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出差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派出部门承担,在本部门年度预算中的相关项目统一核算,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及学校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开支控制负责,财务处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人员不得报销差旅费、对不按规定开支并报销差旅费的人员,一经查实,将按学校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出差地点在哈尔滨市主城区内的差旅费报销规定:只报销市内交通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凭票据报销;自驾私车的,市内交通费按每公里 1 元的标准报销,停车费凭票据报销。不报销住宿费(举办单位要求住宿除外),不享有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条 从个人承担的项目经费中报销差旅费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报销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考察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二条 外地聘任的教师交通费报销规定是:乘坐高铁的,按二等座车票报销,自驾私车的按本制度中第十三条标准执行;乘坐长途汽车按普通长途汽车票报销;市内凭有效公共汽车票报销(每次4元);不予报销出租车票。学校提供接送车辆时不予报销交通费。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非因工作原因绕行的,城市间交通费仅报销直线单程交通费,绕行部分交通费自理;绕道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