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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之神8590cm登陆检测入口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洋之神8590cm登陆检测入口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职员工。

     第三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透明、合法、公正、惩教结合、预防警示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注重学术不端行为的防范工作,加强学术规范的宣传,建立健全学术诚信档案,完善预防监督机制,学校主要领导及二级学院院长作为学术不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成立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科研专委会”),为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投诉的调查、评议和仲裁校内知识产权纠纷、学术不端行为等相关事项,并向校长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六条 学校科研专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科研开发处,负责受理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协助科研专委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采取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无亲属关系的三至五名学科专家组成调查小组,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协调学校纪检部门、监察机构指派工作人员进行联合调查,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组无法回避,也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及调查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基本的学术规范,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惯例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成绩单等证明材料;

   (八)一稿多投或者重复发表研究结果;

   (九)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九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主要包括: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当以书面方式一般实名提出,由科研专委会办公室对举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不予受理的,办公室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若以匿名方式举报,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线索明确,学校科研研究与学术道德专业委员会认定合理的,也可以受理。

科研专委会本着对举报人负责任的态度,一经查出举报人不负责任,捏造、伪造事实甚至假借举报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撤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

第十一条 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由科研专委会办公室通知调查小组,在调查小组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作出书面调查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科研专委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举报人。

第十二条 被举报人在可15个工作日内向科研专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详细注明复议的理由和要求,科研专委会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通知复议申请人,对提出复议申请的举报,复议结果作为最终认定结果。

第十三条 有特殊情况的,调查小组可向科研专委会说明情况,申请延长调查时间,并提供延长调查时间的书面说明材料。经查实的举报,科研专委会对学术不端行为定性,并情节严重作出认定结论,并对处理办法提出建议。办公室秘书负责将有关材料及评价的书面意见反馈上报学校,学校批准后发布给相应的职能部门,并向被举报人反馈结果。

第十四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相关权益。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随意公开有关情况。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校科研专委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员工作出如下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违背科研学术道德规范,损害学校权益和声誉的教职工,经学校学术科研专委会查实后,视情节严重程度,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降低两级职称聘任资格、撤销所有行政职务、撤销所有通过该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得的奖励和荣誉称号,承担过科研项目的在研项目的停止发放经费,并追回已发放经费,结题的追回全部经费,并在五年内不得申请各类科研项目和申报科研成果等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学校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当事人,给予开除或解聘的处理。

在技术职务晋升、毕业设计和大创项目指导教师遴选、成果评审、项目审批、考核评估、学位授予等工作过程中,一经核实有学术不端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兼聘人员等,由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撤销奖励、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兼聘资格等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科研专委员会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按年度在校学风建设专栏上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科研专委员会负责解释。

海洋之神8590cm登陆检测入口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省委高校工委 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教育部党组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精神黑高工委联[2016]18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洋之神8590cm登陆检测入口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职员工,以及参加了学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学术竞赛、毕业设计环节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成立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科研专委会”),为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投诉的调查、评议和仲裁校内知识产权纠纷、学术不端行为等相关事项,并向校长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四条 学校科研专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科研开发处,负责受理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协助科研专委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采取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无亲属关系的3-5名学科专家组成调查小组,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协调学校纪检部门、监察机构指派工作人员进行联合调查,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组无法回避,也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六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透明、合法、公正、惩教结合、预防警示的原则。

第七条 科研专委会注重学术不端行为的防范工作,加强学术规范的宣传,建立健全学术诚信档案,完善预防监督机制,主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作为学术不端工作小组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及调查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基本的学术规范,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惯例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成绩单等证明材料;

(八)一稿多投或者重复发表研究结果;

(九)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九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主要包括: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当以书面方式一般实名提出,由科研专委会办公室对举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不予受理的,办公室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若以匿名方式举报,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线索明确,学校科研研究与学术道德专业委员会认定合理的,也可以受理。

科研专委会本着对举报人负责任的态度,一经查出举报人不负责任,捏造、伪造事实甚至假借举报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撤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

第十一条 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由科研专委会办公室通知调查小组,在调查小组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作出书面调查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科研专委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举报人。

第十二条 被举报人在可15个工作日内向科研专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详细注明复议的理由和要求,科研专委会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通知复议申请人,对提出复议申请的举报,复议结果作为最终认定结果。

第十三条 有特殊情况的,调查小组可向科研专委会说明情况,申请延长调查时间,并提供延长调查时间的书面说明材料。经查实的举报,科研专委会对学术不端行为定性,并情节严重作出认定结论,并对处理办法提出建议。办公室秘书负责将有关材料及评价的书面意见反馈上报学校,学校批准后发布给相应的职能部门,并向被举报人反馈结果。

第十四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相关权益。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随意公开有关情况。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方案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科研专委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员工作出如下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违背科研学术道德规范,损害学校权益和声誉的教职工,经学校学术科研专委会查实后,视情节严重程度,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降低两级职称聘任资格、撤销所有行政职务、撤销所有通过该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得的奖励和荣誉称号,承担过科研项目的在研项目的停止发放经费,并追回已发放经费,结题的追回全部经费,并在五年内不得申请各类科研项目和申报科研成果等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学校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当事人,给予开除或解聘的处理。

在技术职务晋升、毕业设计和大创项目指导教师遴选、成果评审、项目审批、考核评估、学位授予等工作过程中,一经核实有学术不端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对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简称大创项目)、竞赛查实存在学术不端现象的学生,取消其参赛资格,终止大创项目,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七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兼聘人员等,由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撤销奖励、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兼聘资格等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科研专委员会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机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年度在校学风建设专栏上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科研专委员会负责解释。